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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中的这个“比例过大”应该这样衡量: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花费在各道程序上的费用总和大于或等于实际可能产生的节约额时,就可以认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而应采用邀请招标。
2、为了避免某些采购人可能以预计公开招标的费用过大为由逃避公开招标,一定要正确认识这里所指的费用的主体范围,它并不把相互间的请客费用以及可能前来投标的供应商预计发生的投标费用等包括在内。
3、 公开招标在程序上可能产生更多费用的环节主要有:①需要提供的招标文件数量可能远远大于邀请招标所需的文件数量(招标文件免费提供时,这个费用才算进去);②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更多时间上的要求,时间成本是个问题。
4、要准备的文件也更多,这些文件的制作准备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③公开招标范围更广,投标人的数量可能远远多于邀请招标,这就可能需要耗费专家更多的时间去评标,专家的评标费用及评标期间的生活费用当然也会随之增加;④更多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需要的开标场所更大,场地费自然也会更多;⑤公开招标中,应对供应商的更多询问所需要的人力及给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最基本的费用也会因为投标供应商的增多而增多。
5、“把这些费用累计进行计算与比较才是比较科学的核算方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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